公 告
肇高不动产告字[2022]第081号
根据(2022)粤12执155号之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余广敏名下不动产需转移给刘长鑫接收。因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抵押证明号为粤(2019)肇庆大旺不动产证明第0012241号作废。
肇庆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公 告
肇高不动产告字[2022]第081号
根据(2022)粤12执155号之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余广敏名下不动产需转移给刘长鑫接收。因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抵押证明号为粤(2019)肇庆大旺不动产证明第0012241号作废。
肇庆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