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肇庆高新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肇庆高新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城市排水综合管理和保障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肇庆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污水管、污水检查井、污水提升泵站,内河截污管、泵井;雨水管、雨水检查井、进水井、雨水提升排涝泵站以及其它排水设施构筑物等。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非公共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市政排水设施;非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投资建设的、供本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或者个人自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 肇庆高新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以下简称排水主管单位)为肇庆高新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全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方案。排水主管单位可委托辖区排水接收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公共排水设施的接收管理。
第二章 排水规划编制
第四条 排水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高新区公共排水设施的规划编制和定期修编工作,指导全区公共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三章 排水技术审查
第五条 排水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的技术审查,以及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自用排水设施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出具排水技术审查意见。发改、规划、市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排水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 排水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排水设施项目执行排水规划情况,公共排水设施之间以及公共排水设施与非公共排水设施的系统匹配性;指导公共排水设施和非公共排水设施的衔接、规划和建设,从源头控制和实现雨、污水分流排放,强化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浓度。
第七条 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对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方案以及设计图纸等审批或审查备案时,应先征求排水主管单位意见。
第四章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接管
第八条 排水接收单位自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之日,履行运行维护职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排水设施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与排水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对相关责任和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排水主管单位协调处理。
第五章 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全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由排水主管单位负责。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区排水主管单位依法确定其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并接受统一监管。
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公共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接收单位应当编制下一年度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量、工作计划上报排水主管单位,排水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区管委会批准。每年9月30日后新增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设施量并入下年度计取。
第十三条 排水主管单位负责每季度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区管委会,同时抄送区内相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排水主管单位根据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季度考核情况,对排水接收单位年度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上报区管委会。
第十四条 排水接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向排水主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章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五条 全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由财政统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随维护运行设施量的增加逐年增加。
第十六条 排水接收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造价机构核算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分类单价,经区排水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区管委会批准执行。全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分类单价每两年审定一次,接收单位应当在价格核定期满前三个月向排水主管单位提交价格核定申请,新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分类单价未批准前,按照最近一次经核定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分类单价执行。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接收单位按照区管委会批准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分类单价以及运行维护设施量,编制下一年度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财政预算经费,经排水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管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排水主管单位应当严格考核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并按季度和年度出具考核报告。考核报告作为接收单位编制经费结算的重要依据。经费结算由排水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管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全区公共排水运行维护经费由财政部门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两次拨付。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全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接收单位必须接受审计,并严格执行审计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