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安全生产和灾害救助 > 执法监察

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对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日权在肇庆高新区“6•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中负有责任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2023-09-28 09:27:46    来源: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根据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对<肇庆高新区“6•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分别对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日权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肇高)应急立〔2023〕22、23号)。
  经调查认定:1.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处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工人未佩戴安全带开展高处作业。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日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织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流于形式,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6•12”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经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1.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工人黄明刚在事发前已取得脚手架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且公司在事发前组织了安全检查,其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40万(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肇高)应急罚〔2023〕24号)。2.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陈日权符合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陈日权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合计人民币 18555.2 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