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安全生产和灾害救助 > 执法监察

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对肇庆高新区祥运包装有限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周为看)在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2024-04-12 11:41:16    来源: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肇庆高新区祥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打磨车间3个木块打磨工位,属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场所,采用3套正压不防爆的风机吹送粉尘,现场粉尘飞扬,积尘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电气设备不防爆(部分插座、照明灯及线路等)。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分别对肇庆高新区祥运包装有限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周为看)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肇高)应急立〔2024〕1、2号)。
经调查认定:1.祥运公司存在打磨区域3个木块打磨工位,属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场所,采用3套正压不防爆的风机吹送粉尘至除尘器,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0 区电气设备不防爆(部分插座、照明灯及线路等),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 第十一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周为看作为祥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经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1.鉴于祥运公司在本次执法检查前已经对打磨区域20区的不防爆电器和除尘系统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并且将部分不防爆照明灯更换为防爆照明灯,防爆插座、绕线管、阻火泥已经在申购流程中,检查后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祥运公司行为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档幅度以下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决定对肇庆高新区祥运包装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 10000(壹万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肇高)应急罚〔2024〕1号)。2.鉴于周为看作为负责人在本次执法检查前已经对打磨区域20区的不防爆电器和除尘系统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并且将部分不防爆照明灯更换为防爆照明灯,防爆插座、绕线管、阻火泥已经在申购流程中,检查后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档幅度以下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决定对周为看(个人)处以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肇高)应急罚〔20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