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对<肇庆高新区“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分别对广东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崴盛建设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日炎)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肇高)应急立〔2024〕3、4号)。
经调查认定:1.崴盛建设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物料提升机未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厂房二卸料平台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物料提升机变更后未重新办理验收程序投入使用;二是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不足,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等危险部位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保证起重司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熟悉物料提升机的安全操作技能;四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物料提升机司机对停层平台观察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未配置具备语音和影像显示功能的通信装置;厂房二的卸料平台层门未按要求安装楼层停靠门联锁装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6.1.7项、《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5.2.1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崴盛建设公司负责人陈日炎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流于形式,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
经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1.崴盛建设公司聘请的升降机起重司机房带喜在事发前已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司机资格证书,事发前该公司已对房带喜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给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档幅度以下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对崴盛建设公司处以人民币4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肇高)应急罚〔2024〕3号)。2.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崴盛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日炎符合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陈日炎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人民币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肇高)应急罚〔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