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肇庆高新区“1•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肇高)应急立〔2024〕5号)。
经调查认定: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将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绍兴市上虞禹安安装队;未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项目定期安全检查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2024年7月18日,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交陈述申辩申请,申请从轻处罚。理由如下:1.积极处理善后事宜,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2.光伏行业经济下行压力增加,公司资金压力较大;3.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事故再次发生。经案审会讨论,其行为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 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档幅度以下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决定对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肇高)应急罚〔2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