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对<肇庆高新区“6•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肇庆高新区鸿兴隆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夏征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肇庆高新区鸿兴隆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隆公司)主要负责人夏征,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组织制定纤维压缩包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流于形式,公司对员工王侠虽然进行了在岗教育,但是未对其进行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提供培训内容记录资料不全,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经区安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鸿兴隆公司主要负责人夏征符合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夏征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共计人民币20409.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