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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肇庆市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2025-01-26 08:49:58    来源: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2024年11月8日,肇庆市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富公司)的车间仓库、通道雨棚改造项目工程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0元。

  经调查认定:创富公司存在未对承包单位(卢耀云)的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上述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区安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十四条、《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序号58,裁量阶次B的规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创富公司不存在应当依法从重或从轻的情形,区安监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档幅度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决定对创富公司作出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