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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陈行卫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2025-01-26 08:50:08    来源: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根据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对<肇庆高新区“7·30”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椰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长、安全管理人员陈行卫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肇高)应急立〔2024〕16号)。

  经调查认定:广东椰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谷公司)厂长、安全管理人员陈行卫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力,未及时安排人员对外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

  经区安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2,裁量阶次B的规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椰谷公司陈行卫不存在应当依法从重或从轻的情形,对陈行卫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档幅度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区安监局决定对陈行卫作出处以17500元(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