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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椰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王云峰)对肇庆高新区“7·30”一般窒息事故负有责任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2025-01-26 08:50:16    来源: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根据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对<肇庆高新区“7·30”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广东椰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王云峰)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肇高)应急立〔2024〕13、15号)。

  经调查认定:1.广东椰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谷公司)一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公司未能辨识气液分离器房通风排气不畅的安全风险,未能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事故发生位置气液分离器房未张贴警示标志。三是对外包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与广州坚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外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上述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椰谷公司主要负责人王云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肇庆高新区“7·30”一般窒息事故的发生。上述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经区安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1.鉴于事故发生后,椰谷公司存在从轻处罚行为:一是积极协助事故调查组部开展事故调查;二是积极与死者家属开展赔偿协商事宜;三是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序号95,裁量阶次C、《应急管理部行政裁量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椰谷公司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从轻幅度以下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决定对椰谷公司处以人民币700000元(柒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肇高)应急罚〔2025〕1号)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安监局局决定对椰谷公司主要负责人王云峰作出处以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138297.4×40%=55318.96),合计55318.96元整(伍万伍仟叁佰壹拾捌元九角六分)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