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日,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抽查广东椰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椰谷年产20万吨椰子汁蛋白饮料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过程中,发现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公司”)存在涉嫌开展技术服务前,未履行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认定: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区安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序号226,裁量阶次A的规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君正公司不存在应当依法从重或从轻的情形,区安监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档幅度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决定对君正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