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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坚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云军)在肇庆高新区“7·30”一般窒息事故中负有责任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2025-05-20 09:50:35    来源: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根据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对<肇庆高新区“7·30”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广州坚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坚鼎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云军)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肇高)应急立〔2024〕14、17号)。

        经调查认定:1.坚鼎公司①未对作业人员(薛爱军、张志成)开展液氮气液分离器可能存在风险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②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作业人员对作业环境(液氮气液分离器房)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缺氧的事故隐患;③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④未向进入液氮气液分离器房作业人员配备气体检测设备和呼吸防护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及《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5.3.3、7.2.1的规定,2.刘云军作为坚鼎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

       经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1.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坚鼎公司存在以下从轻情形:一是在2024年8月1日积极与死者(薛爱军、张志成)家属开展赔偿协商事宜签订了《人道主义慰问协议》,向两名死者的家属分别支付人民币10万元慰问金;二是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2024年12月9日向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任命,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案、危险源辨识清单等行为。坚鼎公司的行为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序号95,裁量阶次C的规定,决定给予坚鼎公司人民币700000元(柒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肇高)应急罚〔2025〕8号)。2.案件调查中未发现坚鼎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云军符合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4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给予坚鼎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云军(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合计人民币柒万陆仟捌佰元整)人民币76800元(柒万陆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肇高)应急罚〔2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