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肇**案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肇高)应急罚〔2025〕12 号 | ||
| 违法依据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
| 违法事实 | 特种作业人员(蒙*文)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无证上岗进行焊接作业。 | ||||
| 处罚依据 | 鉴于星熠公司在本次检查后立即让蒙永文停止焊接作业,并且调离焊接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了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其行为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26 项裁量阶次 A“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 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阶次 A ,特种作业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 1 人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应 当 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 间 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最高倍数是最低倍数十倍以上的,应当合理划分不少于五个阶次 ; 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的规定,决定对星熠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1(万元) | ||||
| 罚款金额 (万元) | 1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7 | 执法主体名称 |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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