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现向社会曝光肇庆高新区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深入排查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案例一
【关键词】纸品加工、用电安全设备、行政处罚
【要旨】车间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基本案情】区安监局局执法人员对某包装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车间2#印刷机工业风扇安全设备的使用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该包装公司印刷车间 2#印刷机工业风扇用电电源从其它用电设备控制箱线路上引出,未装设功能性开关电器,不符合国标《低压配电设计规(GB50054—2011)第3.1.8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安全设备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是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利防线。各企业需自查安全设备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为某电梯生产公司行政处罚案
案例二
【关键词】安全设备、定期检测、安全管理人员
【要旨】车间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基本案情】区安监局执法人员组织省应急管理协会专家对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存放一个固定式储气罐,压力容器类别为:I类,设计压力为0.84Mpa,耐压试验压力1.26Mpa,该公司储气罐的压力表无检定标识,未能提供对储气罐上的安全设备压力表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测记录;该公司现有员工 70 人,未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理依据及结果】该公司未对储气罐上的安全设备压力表进行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于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压力表检测合同,并且任命已安全管理人员,其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九十七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合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转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
案例三
【关键词】电梯生产、干式除尘、未经培训无资格上岗作业
【要旨】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某电梯生产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正在从事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2项涉嫌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电梯生产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该电梯生产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此外,调查中还发现该电梯生产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对该公司有关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何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电梯生产企业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电梯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何某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隐患易引起事故发生;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同样易发生事故。企业需重视安全隐患的排查及人员作业的资格,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依法安全生产。
案例四
【关键词】化学品、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要旨】化学品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案情】肇庆高新区某生态环境材料制造公司车间三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安全验收评价投入使用。
【处理依据及结果】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车间三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未对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三项合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一是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无小事,事关公民的生命安全及社会秩序稳定,要加强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是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才能给企业装上安全防护服。
案例五
【关键词】铝业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
【要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烘炉检修口)进行辨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某铝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烘炉检修口)进行辨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依法对该铝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认定,该铝业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烘炉检修口)进行辨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铝业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大、易发生事故,企业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辨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各相关企业需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六
【关键词】饮料生产、安全技术、安评报告
【要旨】未履行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职责
【基本案情】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抽查某饮料生产公司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过程中,发现某安全技术公司在开展技术服务前,未履行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职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区安监局对此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该安全技术公司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序号226裁量阶次A的规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安全技术公司不存在应当依法从重或从轻的情形,区安监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档幅度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以此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依法独立客观执业,同时对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不出具虚假报告、不到现场不评价、不超范围评价等。
案例七
【关键词】爆炸危险环境、静电
【要旨】某新材料公司在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塑料扫把
【基本案情】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区内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在某新材料公司发现爆炸危险环境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塑料扫把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肇庆高新区安监局决定对上述公司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看似小问题,实则大隐患。爆炸危险环境中产生静电火花,后果不堪设想。企业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案例八
【关键词】电力生产、未持证上岗作业、检修电工
【要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开展有关检修电工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区安监局收到某电力生产公司涉嫌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开展有关检修电工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运维总监在逆变器室里面的通讯柜进行通讯线接线作业时无停电申请和作业票,未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处理依据及结果】该电力生产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第4.3.2、第5.1.1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电力生产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电力生产公司安全是大事,事关公民的生命安全及社会秩序稳定。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对安全生产存在严重影响,要加强执法,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九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违规存储、检验
【要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处
【基本案情】肇庆高新区安监局接群众投诉,称某工业园内一处简易板房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对该处简易板房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某文具制造公司在简易板房内储存约17桶(规格为每桶155公斤)化学品(铁桶上产品标签为甲基环己烷)、48桶(规格为5公斤)化学品(甲基环己烷),简易板房没有设置防雷设施,开关、风扇、线路等电气设施设备不是防爆电气设备,不满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简易板房进行临时的管控措施,并依法对涉事物品进行抽样取样,同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经鉴定,该甲基环己烷闭杯闪点为-2.5,初沸点大于35,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查,该公司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甲基环己烷2.875吨,并临时储存在区内某自然村村口的简易板房中,储存上述物品的场所未满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条件。经询问,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承认公司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及结果】该公司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鉴于该公司在案发前已有退货意愿并与供货方签订了《退货协议》,且在储存期间安排人员对屋顶进行淋水降温,以上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5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危险化学品生产无小事,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从生产到存储,企业都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生产安全。
案例十
【关键词】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要旨】未见某新材料科技公司2023年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计划和实施情况及未见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有效实施
【基本案情】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丁某陪同检查,检查发现:1、未见2023年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计划和实施情况;2、未见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有效实施。基于此,区安监局决定对丁某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及结果】丁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存在未落实“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丁某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不可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案例十一
【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要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基本案情】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制造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曹某陪同检查,检查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基于此,区安监局决定对曹某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曹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具体表现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曹某某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生产安全无小事,应急预案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对事故的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后可以起到重大作用。
案例十二
【关键词】安全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要旨】公司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职责
【基本案情】某电子制造公司、某汽车零件制造公司存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未见闭环管理违法行为,某家具制造公司存在抛丸车间、喷粉车间使用塑料扫把和铲子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某电子制造公司、某汽车零件制造公司及某家具制造公司分别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安全生产至关重要,事关公民生命安全及社会秩序稳定,要加强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案例十三
【关键词】打磨车间、除尘系统、通用设备制造
【要旨】打磨车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高新区安监局、高要区应急局、广宁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及专家对某通用设备制造公司进行交叉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打磨车间存在研磨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的除尘系统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2、打磨车间除尘系统(属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场所)的20区使用非防爆电气设施设备(部分电风扇及线路等);上述问题已构成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基于此,区安监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认定,该通用设备制造公司存在1.打磨车间存在研磨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的除尘系统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2.打磨车间除尘系统(属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场所)的20区使用非防爆电气设施设备(部分电风扇及线路等)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区安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鉴于该通用设备制造公司在本次执法检查前已经对打磨车间20区的不防爆电器和除尘系统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已经对部分不防爆线路更换为防爆绕性软管,防爆电箱、风扇、阻火泥已经在申购流程中,其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打磨车间存在研磨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的除尘系统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给予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打磨车间除尘系统(属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场所)的20区使用非防爆电气设施设备(部分电风扇及线路等)给予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对该公司分别裁量后合并作出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工贸生产无小事,安全生产需谨慎。企业应当依法安全生产,切实保障生产安全。
案例十四
【关键词】包装公司、打磨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
【要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区内某包装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打磨车间3个木块打磨工位,属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场所,采用3套正压不防爆的风机吹送粉尘,现场粉尘飞扬,积尘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电气设备不防爆(部分插座、照明灯及线路等)。区安监局分别对该包装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该公司存在打磨区域3个木块打磨工位,属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场所,采用3套正压不防爆的风机吹送粉尘至除尘器,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电气设备不防爆(部分插座、照明灯及线路等),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对该包装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壹万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周某作为该包装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周某(个人)处以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事故高发区,企业需依法采取措施对其安全进行保障,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深入排查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粤公网安备 441290020000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