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某辉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身份证号码 | 4302***********1 |
案件名称 | 肇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肇庆高新区“7·5”一般窒息事故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 (肇高)应急罚〔2025〕21号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5日21时14分左右,肇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公司)两名员工在B1生产车间进行投料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肇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辉存在未组织制定事发反应釜投料作业液氮管道疏通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不到位,对相关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导致肇庆高新区“7·5”一般窒息事故发生。 |
违法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同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94 裁量阶次 A的规定,决定给予2024年年收入40%(556063.34元×40%=222425.336元)合计 222425.34元(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肆佰贰拾伍元叁角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12-31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22.242534(万元) |





粤公网安备 441290020000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