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QAAM72 |
法定代表人 | 张* |
案件名称 | 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肇庆高新区“7·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 (肇高)应急罚〔2026〕2号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16日7时00分左右,精*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一名工人在高处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8万元。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1、违规将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威*公司;2、未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3、未核验高处作业人员资格;4、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工人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5、未发现从业人员黎*平使用不符合标准安全绳的事故隐患。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肇庆高新区“7·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 |
违法依据 | 以上违法事实,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8条第二款、《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3-2009)第3.1条、《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第5.19 条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同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序号95,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给予500000元(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1-28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50(万元) |





粤公网安备 441290020000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