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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高)应急罚〔2026〕3号

- 发布日期:2026-01-30 15:06:22    来源:肇庆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4303811987*******9

法定代表人

张*

案件名称

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肇庆高新区“7·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肇高)应急罚〔2026〕3号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6日7时00分左右,精*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一名工人在高处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8万元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张*作为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肇庆高新区“7·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违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同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94 裁量阶次 A的规定,决定给予2024年年收入40%(76000元×40%=30400元)合计30400元(人民币叁万零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日期

2026-1-28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3.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