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身份证号码 | 4303811987*******9 |
法定代表人 | 张* |
案件名称 | 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肇庆高新区“7·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 (肇高)应急罚〔2026〕3号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16日7时00分左右,精*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一名工人在高处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8万元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张*作为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肇庆高新区“7·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
违法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同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94 裁量阶次 A的规定,决定给予2024年年收入40%(76000元×40%=30400元)合计30400元(人民币叁万零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1-28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3.04(万元) |





粤公网安备 441290020000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