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某华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身份证号码 | 420325**********6 |
案件名称 | 肇庆**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肇庆高新区“10·16”一般触电事故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 (肇高)应急罚〔2026〕8号 |
违法事实 | 2025年10月16日12时39分左右,肇庆某电源有限公司(下称某电源公司)第四车间(化成车间)B1化成槽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某华作为某电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第四车间(化成车间)B1化成槽导电杠裸露,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需要维修的排水管临近裸露的带电导电杠,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3、未辨识第四车间(化成车间)B1化成槽导电杠裸露、水沟盖板缺失的安全风险。王某华对肇庆高新区“10·16”一般触电事故负有责任。 |
违法依据 |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94项具体裁量标准A的规定,决定处2024年年收入40%合计人民币179166.27元(壹拾柒万玖仟壹佰陆拾陆元贰角柒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6-15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17.91662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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