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6日7时00分左右,位于肇庆高新区正隆一街4号之一的肇庆精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通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原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7月18日,区管委会成立肇庆高新区“7·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城市建设局、市城管局高新区分局、总工会、供电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区纪监工委、区检察室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投资建设单位:肇庆市高新区新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公司)成立于2022年08月26日,注册地位于肇庆市高新区临江工业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综合楼二楼(仅限于商务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为卢雪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8MABY38XG7R。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生物质能技术服务;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安防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家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家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2.施工单位:广州粤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宏公司)成立于2017年07月10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201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为张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AAM72。经营范围包括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防火封堵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对外承包工程;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粤宏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23〕016804),有效期:2025年6月6日至2028年6月6日,发证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5年6月6日。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情况:粤宏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4749295,有效期至2029年5月24日,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发证日期:2025年6月20日,发证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250929,有效期至2030年6月20日,资质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发证日期:2025年6月20日,发证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劳务承揽单位:佛山市威珑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珑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19日,注册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扁滘社区丰田路2号首层之六(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为郑维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C29L2W1Q。该公司员工仅有法定代表人郑维龙1人,接到劳务项目时组织临时工人开展作业,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二)涉事项目情况
事故涉及项目名称:肇庆精通机械有限公司2.0032MW分布式光伏项目。该项目已在肇庆高新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投资项目备案证,代码:2504-441284-04-01-724908,备案日期:2025年4月21日。建设规模及内容:该项目利用肇庆精通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屋顶面积约14192平方米,建设安装直流侧容里为2041.65kWp,交流容量为1870kW,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发电方式,主要建设包括转换系统、直流系统、逆变系统、并网系统,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发电能力为188万度。产品技术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项目总投资:644万元,计划开工时间:2025年4月,计划竣工时间:2025年9月。
根据精通公司与投资建设方新瑞公司的《分布式能源管理协议》,精通公司提供屋顶或场地,新瑞公司向精通公司提供光伏节能服务。协议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新瑞公司对精通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屋顶提前更换彩钢瓦。事发时,屋顶正处于更换彩钢瓦阶段。
(三)涉事单位及人员的合同情况
2025年4月10日,精通公司与新瑞公司签订《分布式能源管理协议》,将自有厂房屋顶(屋顶面积14192m²)出租给新瑞公司,项目预计投建总容量为2MW的光伏发电系统(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算二十年,项目所发电能按照折扣价格优先提供给精通公司使用,实现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剩余电量接入公共电网。新瑞公司投资建设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并负责后期运维工作,电站的资产及产权所有权归属新瑞公司。
2025年4月29日,新瑞公司与粤宏公司签订《广东肇庆精通机械2.0032MW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工期为90日,光伏合同价格:单价2140元/W,合计人民币4286848元。承包工程内容:所有项目相关的工程勘测、整个光伏发电系统、结构加固、光伏组件、逆变器、辐照仪、支架基础、设备基础、设备操作平台、接地系统、电网送出线路、施工临时建筑建设及拆除等。
2025年6月26日,粤宏公司与威珑公司签订广东肇庆精通机械2.0032MW分布式光伏项目《屋面换瓦专业分包合同》,承揽内容为:屋面彩钢瓦、气楼顶、水槽垃圾清理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堆放;拆除旧彩钢瓦并搬运到粤宏公司指定地点,更换新彩钢瓦、气楼顶。承揽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单价为15.965元/m2,合同价格:人民币207545元。威珑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维龙承揽该劳务工程后,临时找来黎某某等8名工人到精通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屋面换瓦工作,并口头告知工人工资每天260元/人,精通公司2.003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面换瓦施工劳务由郑维龙直接负责并组织工人施工。
(四)涉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威珑公司
威珑公司该公司员工仅有法定代表人郑维龙1人,接到劳务项目时组织临时工人开展作业。威珑公司组织无证人员进行高处特种作业、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涉事项目屋面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搭设临时走道板或铺设防坠网。
2.粤宏公司
粤宏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武,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粤宏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光伏板铺设(含屋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公司设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涉事光伏项目经理刘哲峰、生产经理廉俊正、安全管理员罗增斌、工程部施工员唐俊。
粤宏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定期检查缺乏实效,未查验黎某某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发现作业人员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未督促作业人员落实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事故隐患。
3.新瑞公司
新瑞公司主要负责人邹金洲,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员罗鹏,负责光伏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管理。新瑞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等。新瑞公司将涉事光伏项目发包给粤宏公司后,对涉事光伏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现场勘察情况
经调查人员现场勘验,情况如下:
1.事故发生地点为肇庆精通机械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大旺高新区正隆一街4号之一砂处理车间迪砂线附近,砂处理车间屋顶计划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事发时处于更换彩钢瓦阶段。
2.砂处理车间屋顶分为二层:第一层为彩钢瓦,第二层为钢梁。屋顶布满尘土的蓝色旧彩钢瓦,需要拆除后换成新的彩钢瓦,新旧彩钢瓦是同样的产品,长约10.7米,宽约0.82米,彩钢瓦每块重量为38.8kg。靠近东面已拆除的彩钢瓦旁的保温棉有一洞口(坠落点)。现场遗留有手电钻、拉钩等工具。
3.事故发生点距离地面约20米,现场用无人机飞行测量
并拍摄,轻质型材屋面下方未设置安全网。安全带型号为坠落悬挂Z-Y、全身式5点式 ,生产厂家为山东滨州安持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有产品合格证,安全绳呈打结状态绑在安全带卡扣上,安全绳织带末端未配备缓冲器,安全绳已断裂。
4.坠落痕迹:坠落起始点为砂处理车间屋顶,屋顶面彩钢瓦发生破裂,洞口尺寸长度77cm,宽度85cm,屋顶设有二根钢绳柔性水平生命线,坠落终点为砂处理车间地面,坠落高度约20米;
(六)天气情况
2025年7月16日6时-8时,高新区天气多云到晴,未出现降水,最低气温28.8℃,最高气温32.4℃,录得极大风速3.5米/秒(3级)。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6日7时左右,吴顺、黎某某正在砂处理车间屋顶进行彩钢瓦搬运作业。两人将安全绳悬挂在屋顶柔性水平生命线(钢丝绳)上后开始搬运作业,吴顺在前面抬,黎某某在后面搬;当黎某某在后面抬起彩钢瓦时,脚部突然踩破彩钢瓦,从屋顶坠落至地面。工友吴顺、郑维龙马上跑到屋顶破损处查看,发现屋顶安全绳悬挂点(柔性水平生命线)残留着半截断裂的安全绳,黎某某已坠落至地面,一动不动。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16”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8万元。死者黎某某,男,汉族,51岁,广西南丹县人。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郑维龙和吴顺立即从屋顶爬梯下来跑到砂处理车间查看,发现黎某某躺在地面,面部朝上,头部出血,身上穿戴有安全带,安全带连接着半截断裂的安全绳,地面有一顶安全帽,呼其无反应。7时04分、7时10分,郑维龙分别拨打了120、110报警电话。
(二)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
7时12分左右,肇庆高新区汇康医院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区公安、安监等部门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同时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及勘查工作,区公安分局、原区安监局等部门迅速派出专业人员至事故现场,现场拍照取证并对事发区域实施有效封控;二是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全力做好死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三是由区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稳控,开展初步调查;四是原区安监局按规定将事故信息按要求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区总值班室。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安监、司法、劳动等部门积极稳妥开展善后处置,积极协调事故单位做好死者家属安抚等工作,协商赔偿事宜,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发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20”“110”报警电话,迅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区公安、安监等部门响应迅速、处置及时,事故救援行动开展有序。
经评估,该起事故应急处置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信息报送及时,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区公安分局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分析,排除他杀可能。事故调查组综合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直接原因。一是高处作业面缺乏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有缺陷,工人在车间屋顶(轻质型材)上搬运彩钢瓦,未按规定搭设临时走道板、未采取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8条第二款:
5.2.8屋面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安装轻质型材板前,应采取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绳[2 《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3-2009)3.1安全绳 在安全带中连接系带与挂点的绳(带、钢丝绳等)。注:安全绳一般与缓冲器配合使用,起扩大或限制佩戴者活动范围、缓解冲击能量的作用。
《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5.19 安全带中与系带连接的安全绳在设计结构中不应出现打结。]。二是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违规从事高处作业,在屋顶冒险搬运作业,不慎踩破彩钢瓦导致高处坠落。
2.间接原因。粤宏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威珑公司,未核验高处作业人员资质;二是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工人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高处作业、使用不符合标准安全绳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和分类
经调查认定,“7·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黎某某,作为涉事项目的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取得高处作业证,在屋顶作业面没有铺设走道板、未采取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搬运彩钢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共3家)
1.粤宏公司,涉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将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威珑公司,未核验高处作业人员资格;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工人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高处作业、使用不符合标准安全绳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条第一款[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五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8条第二款[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8条第二款:
5.2.8屋面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安装轻质型材板前,应采取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3-2009)第3.1条[10《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3-2009)3.1安全绳 在安全带中连接系带与挂点的绳(带、钢丝绳等)。注:安全绳一般与缓冲器配合使用,起扩大或限制佩戴者活动范围、缓解冲击能量的作用。]、《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第5.19 条[11 《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5.19 安全带中与系带连接的安全绳在设计结构中不应出现打结。]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2.威珑公司,涉事项目劳务承揽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聘请无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特种作业;未向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工人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安全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工人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搭设临时走道板或铺设防坠网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5、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6、第四十五条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8条第二款9、《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3-2009)第3.1条10、《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第5.19 条11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3.新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共1人)
张武,粤宏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涉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四)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共4人)
粤宏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刘哲峰、生产经理廉俊正、安全管理员罗增斌、施工员唐俊),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安全绳的事故隐患,建议由粤宏公司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其给予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忽视安全措施。工人在无高处作业资格、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高处坠落时安全绳断裂,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主体缺位,事故隐患突出。发包方和承包方对涉事项目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监管不力、安全责任悬空。劳务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人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接项目,项目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依然存在。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更注重降低成本,在安全生产投入上“做减法”,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流于表面,导致无证特种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从而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粵宏公司。一是要严格审查发包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包括安全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配备充足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和权限,使其能够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二是要加强发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高处作业等高危险作业的全过程现场安全管理,坚决制止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要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施工设备、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三是要加强安全统一协调、管理。要建立完善的项目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安全协调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加强各参建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四是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特种作业,尤其是高处作业的每个岗位、每个工序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深入安全评估,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完善屋顶拆瓦、搬运、安装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具体流程、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并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五是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针对不同岗位和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处置等内容。六是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区经济发展局、城市建设局、应急管理等部门。
(二)威珑公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不得承接工程。一是全面排查承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如高处作业、焊接作业等,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对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坚决杜绝无证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二是落实劳动防护措施,筑牢“物理防护、流程管控”双重防线。针对性落实高处作业防护设施,针对车间屋顶(轻质型材)更换彩光瓦作业,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搭设承重符合标准的临时走道板;同时,在作业面周边设置高防护栏杆、高挡脚板,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安全。三是要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前,需核查供应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严禁采购“三无”产品;使用前,要检查防护用品完好性,如安全带、安全绳是否有破损、是否过期,对损坏或失效的用品立即更换,严禁带“病”使用;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明确发放标准、周期及领用签字流程;要组织防护用品使用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如安全带需高挂低用、安全帽需系紧下颌带。四是要建立高处作业前检查确认制度。每次高处作业前,由项目安全员对防护设施(走道板、防护栏杆、安全网)、作业平台稳定性、吊装机具等进行逐项检查,填写《高处作业安全检查表》,经检查合格并由作业人员、安全员双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过程中安排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下方危险区域。五是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区经济发展局、城市建设局、应急管理等部门。
(三)新瑞公司。作为涉事项目投资建设方,要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立即对在建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履行投资建设方安全生产职责,要对在建施工项目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加大日常安全巡查力度,深入到施工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一是要强化总包单位协同管理。建立与施工总包单位的“协同管理”机制,同步掌握施工进度与安全管理动态,对总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文件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查高处作业、临边施工、特种作业等高危环节的安全保障措施,未经审批不得开工。二是落实分包单位监管责任。对项目分包单位资质进行重新复核,要将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并纳入项目统一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对违规分包、转包行为从严追责。三是开展专项隐患排查行动。组织一次专项排查,聚焦“高风险作业、特种作业、违章作业” 三大重点,排查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四是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区经济发展局、城市建设局、应急管理等部门。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一是肇庆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原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光伏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完善协同配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的安全专项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光伏发电等建设项目情况。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区全部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效推动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对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加强建设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规范建设,坚决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二是区城市建设局要按照职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对拟建光伏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审查;指导开展辖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巡查、政策法规宣传,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施工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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