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高新罚字〔2023〕2号
广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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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夏**
住所: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古塘北路3号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楼A103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6月2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如下: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公司生产项目设备包括研磨车间2条研磨线、测试车间2套测试设备、4个烘箱及废水处理设施1套,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2年6月2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说明你公司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予以确认。
2. 2022年6月2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听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和听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权重)总和×100万,即(20%+5%)×100万=25万元”,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建行大旺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 号:44070840115624103500990800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肇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3646618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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