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2〕43号
肇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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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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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高新区分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如下:你公司1条镜片清洗生产线正在生产,根据你公司环评及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文件显示,你公司镜片清洗生产线超出环评。即你公司存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2年9月2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22年10月1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说明你公司存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事实予以确认。
2. 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录像及相关收据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对未依法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备案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肇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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