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3〕1号
广东**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34865450R
法定代表人:欧阳**
地址:肇庆高新区科技大街东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2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增环保涂装生产线1条,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但未投入使用,新增环保涂装生产线未办理相应的环评手续。即你公司存在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2年12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22年12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说明你公司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予以确认。
2. 2022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合同和设备清单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项目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停止建设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肇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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