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高新罚字〔2023〕4号
肇庆市***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71869118D
法定代表人:刘**
住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9月17日肇庆市处于不利气象条件,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情况如下: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正在运行,但主要生产设备分散机、球磨机及砂磨机作业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即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2年9月1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说明你公司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予以确认。 2. 2022年9月1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
3.肇庆市处于不利气象条件等相关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十四、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3.14裁量标准“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金额: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9万元整(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建行大旺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 号:44070840115624103500990800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肇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杨** 电话:3646618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3日印发





粤公网安备 441290020000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