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高新罚字〔2023〕5号
广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5125HW1E
法定代表人:石**
住所:肇庆高新区古塘北路古驿街广东**电器有限公司11号厂房自编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2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印刷工序正在生产,印刷工序生产产生的废水经管道收集至储罐,通过“混凝+芬顿氧化+絮凝+压滤+中和+活性炭吸附过滤”配套设施处理,经处理后,配套处理设施设置了多条软管将生产废水排至废水处理设施旁走道,后流入管网。根据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2)第110201号),厂区内印刷车间西面雨水井中废水色度为2000倍,化学需氧量为1380mg/L,悬浮物为260mg/L,超出相关排放标准。依据环评报告,你公司生产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即你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2年10月27日和11月1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2022年10月28日和11月1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2年11月4日《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说明你公司对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予以确认。 2. 2022年10月27日、11月1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录像。
3.承包合同等相关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听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和听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裁量权重2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即(10%+20%)×100万=30万元”,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建行大旺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 号:44070840115624103500990800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肇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杨** 电话:3646618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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