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高新不罚字〔2023〕2号
广东**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34865450R
法定代表人:欧阳**
住所:肇庆高新区科技大街东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2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增环保涂装生产线1条,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但未投入使用,新增环保涂装生产线未办理相应的环评手续。即你公司存在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2年12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22年12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说明你公司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予以确认。
2. 2022年12月2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合同及设备清单等相关材料。
3.确认停止建设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肇环高新不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和听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3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设备情况,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即罚款金额为(20%+5%+8%)×354万元×5%=5.841万元。但你公司新增加的设备(项目)已及时停止建设,你公司行为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4项“建设项目管理,不予处罚的情节,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即不予行政处罚。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肇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3646618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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