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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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肇庆高新区正隆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肖*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厂区内宿舍东南角污水井有废水流出至宿舍西南角厂区外污水井,经核实,你公司污水处理池处理后的废水由于回用之后过剩,通过溢流口流至公司厂区内宿舍东南角污水井,再流至公司宿舍西南角厂区外污水井,每天约50吨。即你公司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16年5月17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6年5月18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说明你公司对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予以确认。
2. 2016年5月25日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16)第052502号)一份,说明2016年5月25日你公司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3. 2016年5月17日我局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录像若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向环境排放废水,并将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妥善收集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完成溢流口的填堵。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24号)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本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24号)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7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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