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生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46860662
地 址:肇庆高新区文德六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 2016年4月5日《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说明了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12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 2016年5月19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4. 2016年5月17日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16)第051703号)和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16)第051704号),说明你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第十四条“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19号)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的规定,自本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19号)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对再次复查之前的违法排污日数进行累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5月20日印发





粤公网安备 441290020000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