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70186155R
地 址: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柳*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正在生产,喷粉生产线的固化工序、喷漆生产线的固化工序、涂料生产车间部分研磨机和分散机正在生产,产生并排放大气污染物,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即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16年4月29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
2. 2016年4月29日我局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录像若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 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2. 待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排污许可证,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将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报肇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5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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