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9819079X1
地 址:肇庆高新区凤岗工业园达利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2月25日下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私自将工业废料及固体危险废物(总量2吨,其中含油抹布危险废物0.5吨)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露天倾倒至大旺大道与将军岗大街交汇处空地上。即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2月28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6年3月1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2、2016年2月28日我局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录像若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完成露天倾倒的工业废料及固体危险废物清理收集、规范贮存工作,并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固体废物转移合同。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4月27日印发





粤公网安备 441290020000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