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执法公告公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5号)

- 发布日期:2016-12-04 09:27:48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肇庆市**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17342  

组织机构代码:79115946-3  

      址:肇庆高新区临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3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私自将2.5吨工业废料及固体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633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说明你公司对私自将2.5吨工业废料及固体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事实予以确认。  

2. 201633日我局现场拍摄的照片若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5日内对该地点的工业废料及固体危险废物进行清除和规范化处理,并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3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3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