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17254
组织机构代码:66149110-X
地 址: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西沙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2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5年12月14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管理现场检查笔录》和《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说明你公司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予以确认。
2. 2015年12月14日我局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录像若干,说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2.在2016年2月28日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修复工作,并恢复运行污水处理设施;
3.收文后立即完成厂区西面空地内未经处理的红色污泥及红色废水的清理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计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1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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