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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4号)

- 发布日期:2016-12-04 09:30:09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肇庆**生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46860662

      址:肇庆高新区文德六街3  

法定代表人:刘*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2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2.废水排放口排放污染物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6217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6217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说明你公司对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予以确认。  

2. 2016217日我局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录像若干,说明你公司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3.2016222日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16)第022201号)一份,说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废水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4号)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自接到本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4号)之日立即完成生产废水的收集工作,确保生产废水全部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4号)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和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4号)送达的次日起,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2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2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