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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3号)

- 发布日期:2016-12-04 09:30:36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肇庆**生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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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址:肇庆高新区文德六街3  

法定代表人:刘*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1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6118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2016217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说明你公司对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予以确认。  

2. 2016118日我局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录像若干,说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16228日前完成废气处理设施修复工作,并恢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计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2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2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