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1200789486617R
法定代表人: 张*泉
地 址:肇庆高新区临江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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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自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完成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计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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