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400006971
组织机构代码:78794765-1
法定代表人:曹*华
详细地址: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江工业园(大旺大道南面、临江36米道路西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5年1月14-15日、19日及2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改扩建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意见(肇环高新建〔2013〕8号)的要求,擅自使用重油作为熔铸炉燃料;
(二)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闲置搓灰房配套的大气处理设施风机(引入熔铸炉废气处理设施的风机);
(三)燃重油熔铸炉生产过程中,擅自闲置配套的大气处理设施;
(四)熔铸炉废气处理设施破损严重,漏气、漏水现象较为严重。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2015年1月14-15日、19日、20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管理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
3.2015年1月14-15日、19日、2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录像若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重油作为熔铸炉的燃料,使用符合改扩建项目环评以及批复意见(肇环高新建〔2013〕8号)要求的天然气。
(2)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完善熔铸炉废气治理设施,恢复正常使用,并及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天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5年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5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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