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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高环函〔2015〕45号)

- 发布日期:2016-12-04 09:32:02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27034

组织机构代码:76659904-5

法定代表人:曹*森  

详细地址:肇庆高新区粤安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5    9    28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获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2015928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管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录像各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现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二)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7日内向我局申领排污许可证,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报肇庆市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停产停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510 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10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