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441200000059719
组织机构代码:77999869-4
地 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旺大道延伸段东面(建设路7号)
法定代表人:蒋*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油漆桶、水喷淋废油漆渣、废抹布、废手套、废活性炭,未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且尚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即你公司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6〕25号)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并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并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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