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执法公告公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高环函〔2015〕38号)

- 发布日期:2016-12-04 09:33:26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36690

组织机构代码:77831099-0

法定代表人:游*升  

详细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沙沥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5    7    8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获排污许可证,也未有通过环保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处理设施不完善,现场扬尘明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201578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管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录像各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二)责令你公司在30日内完善废气处理设施,防治扬尘。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7日内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申领排污许可证,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以恢复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报肇庆市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59 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9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