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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16-12-04 09:34:23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76174

组织机构代码:09333559-7

法定代表人:潘*文  

详细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文德二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  820 ,根据附近居民对你公司臭味扰民问题,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现场及厂区周边异味明显,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2015年   8月   20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录像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责令:  

1、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2、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7日内,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调试。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你公司于2015年   9月   23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报肇庆市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停产停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59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9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