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76174
组织机构代码:09333559-7
法定代表人:潘*文
详细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文德二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责令:
1、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2、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7日内,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调试。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你公司于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5年9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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