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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高环函〔2015〕128号)

- 发布日期:2016-12-04 09:34:50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市**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04475

组织机构代码:79460231-X

法定代表人:黎*敏  

详细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滨江路1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4  1022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尚未获得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无废水治理设施,废水去向不明;  

(三)喷涂(喷漆)及喷粉生产线烘干段均未有设置废气处理设施。  

(四)违反我局《肇庆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暂缓审批肇庆市新科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通知》要求擅自投入运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022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管理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录像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责令:  

一、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及生产,在通过我局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进行生产。  

二、待完善环评手续后严格按照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落实相应废水、废气处理设施。  

三、必须在完成上述整改工作,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以恢复生产调试。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于201412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报肇庆市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停产停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411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411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