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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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华
地址:肇庆市大旺区大旺大道东面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 限公司办公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并于2015年4月开始建设,即你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12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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