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轮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638212539
地 址:肇庆高新区北江大道23号2栋
法定代表人:黄*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6年4月5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2.2016年4月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录像若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排放废油;
2.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采取治理措施完成沙井内废油的收集清理,并及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4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环保局 2016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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