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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5〕11号

- 发布日期:2025-09-25 15:44:44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体: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5〕11号

**新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8MAA4KHNM05

法定代表人:王*伟

地址:广东省肇庆高新区X456线2号**钢模板有限公司综合楼一首层自编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现场已建设有以下生产设备:两个水泥罐、四个搅拌罐、两个出料设备,并配套有一台粉尘收集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2025年7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公司建设项目未报批相关环评文件。即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6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                                                                                 

2. 营业执照复印件、王*伟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页复印件。

4. 2025年7月2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你公司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6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