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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高新不罚字〔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10-11 16:44:26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8MAA**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肇庆高新区X456线2号南桂钢模板有限公司综合楼一首层自编4号

2025年6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现场已建设有以下生产设备:两个水泥罐、四个搅拌罐、两个出料设备,并配套有一台粉尘收集器,该项目原辅料为水泥、细石、乳液,产品为特性砂浆,主要生产工序为将水泥和细石进行混合搅拌后包装。现场检查期间,厂内堆放有生产原料,你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依据《采购合同》《设备合同》《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实,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73830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项目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报批而擅自开工建设。即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6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7月25日、7月29日、8月13日对王**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予以确认。                                                                                                                                                                                                                

2.你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提供的**物流有限公司运单,证明你公司部分生产设备及部分产品于2025年5月6日、8日从江西运至肇庆高新区。

3.你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提供的《采购合同》《设备合同》等材料,证明你公司案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案涉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73830元。

4.你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页,证明结合现场检查发现的你公司案涉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生产产品对照名录,你公司案涉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

5.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5〕11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年8月13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生产设备配电箱已断电,正在拆除生产设备。2025年9月4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现场仅剩下两个水泥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8月13日、9月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回复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肇环高新不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现我局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建设情况,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即罚款金额为(20%+5%)×173830元×5%=2172.875元。但你公司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4项“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即不予行政处罚。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要强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依法保护环境意识。二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落实落细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三要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环保隐患,及时堵塞漏洞,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