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5〕15号
肇庆市**皮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192350541
法定代表人:廖*文
地址: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3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3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皮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处理工艺:二级生化—生物接触氧化,深度处理—吸附,二级生化—厌氧/水解酸化,污水处理站产生大气污染物为氨气、臭气浓度、硫化氢,厌氧池配套有废气治理设施,工艺为:UV光解+活性炭,现场该废气治理设施大部分UV光管已熄灭,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能对废气进行有效处理。即该公司涉嫌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3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生产废气得到妥善治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6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粤公网安备 441290020000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