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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高新罚字〔2025〕21号)

- 发布日期:2025-12-15 16:51:34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肇庆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

法定代表人:廖**

地址: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34号肇庆市皇成皮饰有限公司办公楼

2025年9月3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处理工艺为二级生化—生物接触氧化,深度处理—吸附,二级生化一厌氧/水解酸化,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为氨气、臭气浓度、硫化氢,厌氧池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工艺为“UV光解+活性炭”,现场检查时该废气治理设施中活性炭正常运行,大部分UV光管已熄灭,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能对废气进行有效处理,导致大气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外排,对外环境造成危害。即你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我局2025年9月3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10月23日对杨**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予以确认。                                                                                 

2.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提供的《肇庆市**有限公司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状况检查记录表》《肇庆市**有限公司物品申请单》、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杨**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提供的《肇庆市**有限公司通知》、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提供的《关于肇庆市**有限公司UV光解整改完成报告》及整改图片,证明你公司案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5天以上15天以下。

3.你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提供的《**皮革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证(节选页),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为氨气、臭气浓度、硫化氢及该站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为“UV光解+活性炭”。

4.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5〕15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听告字〔2025〕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现我局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3.5.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5天以下,裁量权重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即(10%+8%)×100万=18万元”,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 款 银 行

户名  

账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44070860115624103500990800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