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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高新罚字〔2025〕22号)

- 发布日期:2025-12-15 16:51:33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肇庆**建材贸易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0MA4**

住所:肇庆高新区竹仔岗嘉应二号楼六层1号

经营者:滕**,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4**,住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

2025年9月2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建材贸易经营部(下称“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在肇庆高新区林安物流园西门左侧堆放大量原材料(建筑垃圾、石头、水泥块)和一台颚破机,经调查确认,该建设项目于2025年3月22日开始安装建设,仍有计划购置的设备未进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8600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经营部未报批而擅自开工建设。即你经营部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9月2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10月15日对程**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经营部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予以确认。                                                                                                                                                                                                                

2.你经营部于2025年10月16日提供的《临时场地租赁协议》《收据》,证明你经营部案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案涉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8600元。

3.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1月30日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页,证明结合现场检查发现案涉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材料对照名录,你经营部案涉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

4.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5〕1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经营部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向你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经营部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经营部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现我局对你经营部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建设情况,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即罚款金额为(20%+5%+8%)×48600元×5%=801.9元。结合你经营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801.9元整(人民币捌佰零壹元玖角整)。

你经营部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 款 银 行

户名  

账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440708601156241035009908003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经营部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