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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5〕17号

- 发布日期:2025-12-19 16:09:43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体: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5〕17号

肇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6155709X1

法定代表人:叶*民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德五街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洗瓶片车间有生产痕迹,清洗槽中还装有碎料,清洗废水在车间流淌;2.当日17时56分,执法人员发现洗瓶片车间的清洗槽接有一条白色水管,可使清洗废水经白色水管越过车间围堰,径直排到车间边缘排口;3.执法人员将白色纸片从洗瓶车间边缘排放口冲入,发现纸屑可经过“车间排口→厂界内雨水渠→厂界外沙井”途径排出厂外,即车间清洗废水可从车间边缘排放口排出外环境,经查阅长龙公司排污许可,你公司洗瓶片工序清洗废水应全部纳入自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置。;4.经现场监测,该车间东北角水槽水体pH值为11.34,长龙厂外城市管网(与易涂宝交界)沙井水体pH为9.23,相邻城市管网上游沙井pH为6.5~7.11,可佐证车间碱性废水已排出至城市管网。即你公司涉嫌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资料各1份,说明你公司对“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2.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妥善处置生产废水,不得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出外环境。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6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