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0**
法定代表人:何**
地址:肇庆高新区**办公楼
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第五条§3.5.1的裁量标准,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高新罚字〔2025〕14号),并于2025年7月23日送达给你公司,要求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公司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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