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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03-09 11:11:59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体: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号

广东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89537168R

地址: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41号肇庆万洋众创城C2#厂房2层201

2025年12月22日晚,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广东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进行噪声监督性监测。2026年1月8日,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ZJD)字(2026)第010801号》,我局执法人员1月9日将该报告送达富麒公司。根据报告显示,广东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厂界东面外1米监测点的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0dB(A)。经查,你公司环评批复要求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3类夜间标准限值为55dB(A),监测结果超过标准限值5dB(A)。即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2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1月19日对李建恒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2. 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ZJD)字(2026)第010801号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3.广东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和(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恒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等信息真实有效。

4.2025年12月22日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证明监测当日你公司现场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批复证明你公司应当执行的噪声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要求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